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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须知:哪些不属于医疗事故? (待审核)

liuyuedeyu 2013-12-12 18:10 1528人围观 康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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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实践中,主要存在几种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

  一、医疗意外

  医 疗意外是指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了不良后果,以及在现有医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由此可以 看出,医疗意外的发生,并非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所引起,而是由于病员自身体质变化或特殊病情所导致,其发生不是医务人员通过现代医学科学技术所能够预见和 避免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3条规定的“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属于医疗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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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医用产品损害

  医用产品损害是指因医疗机构使用医用产品而导致了不良后果。在医疗过程中,经常需要使用植入人体内部的产品,常见的如骨折内固定材料,如果这类产品的质量、灭菌、生物活性等指标有缺陷,植人人体后就可导致不良的后果。

  三、疾病的自然转归

  疾病的自然转归,是指疾病经过治疗以后所达到的结果或指疾病自然发展的结果。在医疗实践中,某些疾病或疾病在某个阶段的治疗结果经常不为患者或患者的亲属所理解或接受,医务人员在整个医疗行为过程中均遵守诊疗规范,不存在任何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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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非医疗意外

  非医疗意外是指患者在医疗机构住院诊疗(或门诊诊疗)期间,由于非医疗活动即患者自己的行为或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的不良后果。如晚期癌症病人的自杀行为,这些非医疗意外的发生,并非由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行为所引起,而是由于患者个人的行为或第三者引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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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非法行医行为

  非法行医行为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从事医疗活动,按照医师执业管理的规定,执业医师应当在规定的执业地点,执业范围内执业。执业医师违反上述规定的也是非法行医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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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医疗差错

  医 疗差错,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虽然由于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而给病员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损害结果,但尚未达到《条例》中所规定的严重程度。有的学者认为,医 疗差错是指因诊疗护理过失使患者病情加重,受到死亡、残废、功能障碍以外的一般损害和痛苦。具体来说,医疗差错就是由于诊疗护理中的过失行为而给病员造成 低于四级医疗事故的损害结果。也就是说,医疗差错与医疗事故的行为性质是一样的,只是由于前者并未达到法规规定的严重程度,而不能被认定为医疗事故。医疗差错本身又分为严重差错与一般差错。

  一 般医疗差错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医务人员虽有过失行为,但尚未给病员的身体健康造成损害,也没有任何不良后果。严重医疗差错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由于 医务人员的诊疗护理的过失行为,给病员的身体健康造成了一定的损害结果,延长了治疗期间,给病员带来了痛苦,但并未造成病员其他不良后果。

  在医疗实践中,区分严重医疗差错与一般医疗差错的关键是对病员的身体健康是否造成影响,造成一定影响的,就属于严重医疗差错;未造成影响的,则属于一般医疗差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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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并发症

  并发症是指某一种疾病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发生了与该种疾病相关的其他一种或者几种疾病的病理状态。这里所说的并发症,则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由于一种疾病并发另外一种或者几种疾病,而后者的发生是医务人员难以预料和防范的。因此,如果并非医务人员的诊疗护理过失所致,一种疾病并发另一种或者几种疾病所导致的不良后果,由于缺乏医疗事故的主观构成要件,不属于医疗事故。

  归纳起来,并发症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1)后一种或者几种疾病的发生是由前一种疾病所引起的;(2)后一种疾病的出现具有突发性,即前后疾病之间不具有自然规律上的必然因果关系,只具有偶然的因果关系;(3)后一种疾病的出现并非由于医务人员的过失所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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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患方不配合治疗

  患方不配合治疗是指因患者及其家属的原因延误诊疗而导致了不良后果。在医疗实践中,经常出现某些患者及其家属在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程中,不如实地向医务人员陈述病情、症状、病史,或者不遵守医嘱服药,不接受做必要的检查治疗等情况。因此,使得医务人员在病人发生意外情况时无法顺利找到真实病因,以至于延误治疗或者抢救时机,给病人自身造成不良后果。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医务人员不具有主观上的过失,因此不构成医疗事故,自然也就不应当承担法律上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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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非人身损害纠纷

  所 谓非人身损害纠纷是指医患双方争议的焦点不是诊疗护理引起的不良后果,而是其他非诊疗护理而导致的侵权行为,如患者就诊时,医护人员态度生硬、收费不合 理,医生违反保密义务,未经患者同意,在论文中提及患者的姓名和病情,泄露涉及患者隐私的信息,侵犯患者的隐私权,造成患者的名誉受损等等。

  医疗纠纷,涵盖了医疗事故、医疗差错、医疗意外、并发症和产品质量、疾病自然转归等,而医疗事故是主要构成部分。在许多的医疗事故中,对患者的人身损害的因素除了一些不可预见的医疗风险因素外,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仍为是主要因素。如 何避免这些风险因素,关键还在医务人员。在现实医患关系中,患者由于对医学知识的缺乏,治疗方案完全由医生单方面制定和实施,患者仅仅是处于被动接受的地 位,常常只是按医务人员的要求配合检查治疗,有时甚至处于意识不清、昏迷状态,连配合的能力都没有,任由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处理。所以,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 中的责任是非常重大的,任何轻微的疏忽都可能导致严重的医疗损害结果,如何做到有责任心,避免疏忽,关键在于有无尽到注意义务。

  在 临床医疗工作中,无论是手术、药物疗法,医疗行为本质上是一种侵袭行为,基于保护患者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应做好知情同意。知情同意包含两个层面:第一是 “知情”,即病患及其家属有了解病情的权利,医师有如实告知的义务。告知应作广义理解,除应当告知病患的病情外,还应当告知目前常用的治疗方法,和前沿实 验性的、探索性的诊断治疗方法,以及采用不同治疗方法的疗效预测、并发症预测,各种治疗的费用预测,并以医师自己的经验,建议采用何种治疗方案等。知情同 意的第二个层面是“同意”。同意是在告知的基础上,病患及其家属对疾病以及治疗有了充分了解后,作出适当的决定。只有取得患者的同意,才能使医疗行为正当 化,才能减免医疗损害事件中医务人员的责任。

  来源:法律快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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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鉴定:“事故”和“过错”的区别

  受 专业知识所限,总有一些当事人弄不清医疗“事故”鉴定和医疗“过错”鉴定的区别和特点,个别当事人甚至到纠纷处理结束也没弄清二者区别,使自己的权益在现 有法律设置下无法得到充分保护。下面由小编为您介绍二者的十大主要区别,很容易看出“事故”鉴定和“过错”鉴定孰优孰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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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大区别看事故和过错两种鉴定:

  一、性质不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即常讲的“事故”鉴定从性质上讲属于行政鉴定;司法鉴定所做出的“过错”鉴定主要审查其是否有“过错”,直接为诉讼服务,是一种诉讼活动。

  二、目的不同:“事故”鉴定的目的主要是为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事故提供事实依据;“过错”鉴定是为医疗事故民事诉讼提供依据。

  三、鉴定的启动不同:“事故”鉴定的启动权在于卫生行政部门和争议双方当事人,“过错”鉴定的启动权在于法院和双方当事人,或律师事务所委托。

  四、主体不同:“事故”鉴定由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组进行;“过错”鉴定由依法成立的司法鉴定所进行。

  五、责任方式不同:“事故”鉴定由医学会的名义出具鉴定书,专家不署名,责任不道人,有点儿集体负责制但谁也不负责的意味;“过错”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鉴定人要在结论上签名或盖章,如有不同意见要注明。

  六、证据要求不同:“事故”鉴定中关于证据的保全、固定和保存制度较为宽松,实践中时有涂改、毁损、遗失情况;“过错”鉴定大多在诉讼环节,相对严谨的多。

  七、角度不同:“事故”鉴定虽不在主体甚至不能直接叫做“老子”审“儿子”的鉴定了,但审查时仍侧重于对其违法性的审查,首先看其有无明显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诊疗护理规范,有点上对下的“纵向”审查;“过错”鉴定是从民事过错侵权归责原则出发,可理解为更多是“横向”审查。

  八、范围不同:“事故”仅为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事故提供依据,而司法鉴定(不单只“过错”鉴定)可为民事赔偿及涉嫌非法行医、医疗事故罪的刑事诉讼提供依据,范围要广。

  九、从两者内容看:“事 故”鉴定主要审查诊疗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过错”鉴定则是从民事过错归责出发,认定院方在诊疗过程中有无过错、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有无直接因果关系、有 时还会对过错的参与度做出界定,直接为民事诉讼服务,医疗纠纷诉讼中,法官直接依照过错鉴定的结论确定责任,特别是有参与度比例的鉴定结论,直接就可依照 损害赔偿标准计算赔偿责任,有点儿象老交法施行时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照搬即可。

  十、诉讼中的效力不同:在民事诉讼实践中,人民法院可以采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将其作为证据,也可以否定这种鉴定结论而重新进行司法鉴定,并以此为基础做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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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4起医疗事故过失行为的原因分析及其防范措施

  自 2002年以来,我市医学会共完成医疗事故技术鉴定285起,其中鉴定为医疗事故的有94起,事故率33.0%。经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在报告书中明确指 出医方在对患者的诊疗活动中存在明显医疗缺陷的有130起,占鉴定总数的45.6%。医疗机构方在对患者的治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失行为的共有224起,占 鉴定总数的78.6%。尽管医疗纠纷的成因众多,但从我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情况来看,医疗机构的医疗过失行为也是医患纠纷产生的重要因素。

  1 医疗过失行为的描述与分布

  1.1 医务人员的专业业务不熟练43例(19.2%) 主要体现在手术时机选择、手术适应证的掌握、手术方式的选择及置人性材料的选择上存在不当;术中误伤周围脏器,不能及时发现、诊疗操作不规范,注射部位不 合理等。如某患者因左股骨外侧髁粉碎性骨折入院,医方人院后行左股骨外髁骨折切开复位+克氏针、螺钉内固定术,但医方所选用的内固定物型号不当,患者最终 出现左膝关节活动功能障碍。

  1.2 对疾病认识不足26例(11.6%) 对疾病的认识不全面;对潜在的医疗风险预后估计不足及重视不够;检查、治疗措施不到位;会诊不及时;不按疾病危险程度进行诊治等。如某患者因车祸致左肩、左胸外伤入院,x线片已提示患者有左侧第3~10肋骨骨折,左侧液气胸,左腋侧胸壁皮下气肿,但医方对患者存在的严重复合伤认识不足,不按患者疾病的危险程度进行合理分诊,选择先行左肱骨骨折手术,结果患者在手术过程中死亡。

  1.3 对病情观察不仔细27例(12.1%) 主要表现为出现并发症时处理不及时;工作马虎,对异常的检查结果不予重视;产科对孕妇胎心监护不到位,不能适时终止妊娠等。

  1.4 过于自信16例(7.1%) 表现为骨折术后未常规摄x线片检查对位对线情况;人工流产术后仅凭肉眼观察,而不常规送病理检查,导致流产不全;对病理检查结果不重视,凭经验决定手术方式;不注意细菌培养,凭经验用抗菌药物等。

  1.5 对合并基础疾病认识不足7例(3.1%) 对患者原有的高血压病、糖尿病等基础性疾病认识不足。如某患者有糖尿病病史,因贲门癌住院,术前常规查血糖12.44 mmol/L,尿糖(++++),对此医方并未重视,拟术后早期控制血糖。但术后并发感染后合并的血糖升高又处理不力,最终因严重感染而死亡。

  1.6 误诊或漏诊共19例(8.5%) 表现为入院诊断不明确,检查不全面,误诊漏诊等。

  1.7 用药不当6例(2.7%) 表现为对药物的药理不熟悉、药物使用不规范等。如某患者体检中发现血糖7.06 mmol/L,医方即给予格列吡嗪缓释片口服,3d后患者出现严重的低血糖昏迷导致智能重度低下。格列吡嗪缓释片是一种长效制剂,医方对该药的药理并不清 楚,在患者仅一次体检发现血糖偏高的情况下使用该药,不符合糖尿病诊疗常规。

  1.8 医疗告知不全面28例(12.5%) 主要表现为对手术可能出现的并发症、疾病本身的演变及预后、手术方式的选择、更改手术方式等告知不全。

  1.9 病历文书的书写不规范41例(18.2%) 表现为病历书写不完整,应该要记录的内容不及时记录;不按要求进行病历文书的修改;门诊病历中对体格检查的记载过于简单;门诊手术无手术知情同意书;病史采集不全等。

  1.10 医疗机构管理不当11例(占5.0%) 主要体现在对病历资料、影像资料、病理标本的管理不严,出现病历资料的遗失;监护病房的管理不规范,出现护理人员的脱岗;病房布局不合理;不按《手术分级管理规范》的要求,超范围手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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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医疗过失行为原因分析

  2.1 医务人员业务能力欠佳 由于目前我国医学科学教育模式的缺陷,导致部分医务人员过早从事专业性的诊疗活动,在对患者诊治中只注重对本专科疾病的诊治,而忽视对其他疾病的认识。部分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过多依赖于现代化的诊疗仪器,而忽略对患者应有的体格检查,导致诊断失误,引发医疗纠纷。如患者车祸后主诉胸痛就诊,医务人员接诊后即开检查单,让患者进行x线片、CT等检查,患者在来来去去的检查过程中突然死亡,尸检查结果表明,患者胸部多发性肋骨骨折、血气胸。如果医务人员在接诊过程中,按规范进行相应的体格检查,及时发现患者存在多发性肋骨骨折、血气胸的体征,可能可以避免患者的死亡。

  2.2 不认真执行规章制度 个别医务人员过于自信,在诊疗活动中,对已有的诊疗规范、护理常规不予重视,在诊疗过程中凭个人经验,忽视对规范、常规的执行。临床经验教训虽然是医疗活动中的宝贵财富,但在医患关系日趋紧张的今天,医护人员更应注重对医疗规范、常规的执行。

  2.3 医院管理缺失 随着医疗市场的竞争,医疗机构过多的关注经济效益,而忽视了内在质量管理。不注重基础设施及医务人员的配备,临床一线的医务人员工作量过大,往往疲于应 付,在病历书写上简单的复制、粘贴,对患方提出的疑问简单应付。医疗机构对《手术分级管理规范》执行不严,出现超范围手术等现象;忽视对病案资料等原始资 料的管理,出现病历遗失的现象;缺乏有效的医疗纠纷分析、反馈、长效管理机制,医务科人员疲于应付出现的各种医疗纠纷,更多的充当“救火员”的角色。

  2.4 医务人员的工作心态不佳 医务人员的工作心态是影响医疗质量、医疗过失行为发生的重要因素,医务人员的工作量大,风险高,收入水平不高,目前社会上的负面舆论较多,都对医务人员的 心理形成较大的影响,出现了部分医务人员工作抱着打工心态,将医疗卫生服务看成是谋求生活的一种手段,对待患者只是机械性地照章办事,缺乏“医者父母心” 的精神,在工作中不能及时向患者及其家属提供诊疗信息,没有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家属。也不排除部分医务人员,在市场经济观 念的巨大冲击下,为追求经济效益,忽略了对自身世界观、价值观的改造。

  2.5 医院内部团队合作意识差 早在1910年,威廉J·梅奥医生在罗虚医学院的学位授予典礼上就曾讲过:医学发展成为一门合作的科学已成必然趋势,为了患者的利益,医生、专家、实验工 作者应共同联合协作,互相依赖扶持,解决诊断和医治过程中随时发生的问题。而在目前,大部分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团队合作意识差,甚至出现同科室间不同组别之间不相往来,值班过程中对不是自己组负责的患者出现的异常情况草率应对;疑难病症、科室间及全院的会诊不及时,出现问题把握不准时,不及时请同事协助、向上级医师汇报等等。

  2.6 医务人员的法制观念淡漠 医务人员对相关的卫生法律、法规知识不甚了解,日常工作中不能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开展工作,不严格按操作规程和技术规范进行检查和治疗;对在诊 疗活动中应承担的义务认识不清,对该告知的不能全面告知,该履行签字手续的未能履行;不按病历书写规范的要求及时书写病历,相应的医疗技术处理在病历文书 中不及时记载,甚至在熟人就医时,不记载相关就诊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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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医疗过失行为的防范措施

  3.1 提升医院管理水平医疗机构 在扩大规模、加大运营的同时,应注重医院的合理化布局,临床科室与辅助科室的布局上要趋于合理,要考虑到医务人员的结构比例、人员总数的配置;加强对医疗 质量的管理,建立严密、协调、高效的质量管理系统,要加强对医疗纠纷多发科室的管理;优化服务流程,加强医护人员之间、科室之间、临床科室与辅助科室、业 务管理与保障科室间的协调与管理;在临床科室中推行业务主任、行政主任负责制,在科室管理中涉及医疗方案、手术方式的问题由业务科主任负责,科室中行政性 事业由行政科主任负责;充分发挥临床药师在诊疗活动中的作用,推行临床药师的查房制度。

  3.2 加强医师技能与思维方法的培训 医疗技术是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基石,医院必须把提高医疗技术作为工作中心常抓不懈。《临床诊疗指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对判定医疗过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需做好该指南规范全员培训工作。对低年资医师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来提高其诊疗技术水平,通过规范、有效的科室轮转培训,以提高住院医师的临床思维能力为核心。高年资医师也应注重医学继续教育,加强新技术、新理论的学习,及时更新理念。

  3.3 加强医务人员素质教育 要加强医护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引导医护人员主动转变服务观念,强化服务意识;要强化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以高度的责任感来为患者服务;同时也应建立和完善相关补偿、考核机制,维护医务人员的切身利益。

  3.4 强化医护人员法律意识 近年来,随着社会法制化的进程,患者的维权意识不断提高,而医护人员法律意识却相对滞后。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法律知识教育,敦促医务人员学法、知 法、守法、用法,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强化依法行医的观念。要树立证据意识,病历资料是法律赋予的举证依据,在解决医疗纠纷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病历资料书写 过于简单、漏记、不按规定的补记、医护记录不一致等现象,客观上可能与患者病情的变化、发展无必然联系,但由于证据的缺失,往往使医疗机构在医疗纠纷的诉 讼中处于被动。建议在病历书写过程中使用复式病历记录法,即一个医疗行为在病历中必须有两处以上的地方记载,比如所有的医嘱在病程记录中也要有记载,检查报告回报后应在住院病历中及时记载与分析。

  3.5 建立良好医患沟通制度 患者的知情同意是医疗机构实施医疗行为合法性的前提。《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了医务人员的说明告知义务,同时随着医学 模式的转变,患者在治病的同时希望能得到被关心、被尊重的满足感,这也要求医务人员在工作过程中要注重与患者、家属的沟通,充分满足患者的心理需求。医务 人员在与患者及其家属的交流中要多一份耐心,多一份细心,在科室内部设立科室行政主任,专职负责科室内的病情交代、风险告知等沟通问题。

  3.6 建立医疗纠纷防范长效管理机制 各级医疗机构要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等规定要求建立完善医患纠纷报告制度。发生医患纠纷后,医疗机构应立即组织人 员对纠纷起因、争议等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在每例医患纠纷处理结束后,卫生行政部门及各级医疗机构可参照医疗纠纷分析鱼骨图(图1),认真梳理分析纠纷 发生原因,及时发现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的过失行为,汲取教训。对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确实存在过错的,医疗机构要依据相关规章制度形成处理 意见,落实相关责任。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要健全医疗安全质量管理的长效机制,对院内、辖区内发生的医患纠纷事件定期进行分析研判,健全典型案例分析会 制度,通过分析问题,查找当前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中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举一反三,防微杜渐。

  “打铁还需自身硬”,医疗机构应充分认识到自身存在的医疗过失行为的危害,加强自身能力建设,提高医疗卫生的服务能力,强化法律意识,才能减少医疗过失行为的发生。

来自: 法律快车网
我有话说......